《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说明
  • 2021-02-09 17: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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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27日公布的《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便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在引领和支撑城市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缓解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运营安全与服务水平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我市2016年颁布的《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国家层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明确提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也先后下发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也于今年颁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6号),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从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市轨道交通局,并重新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部门名称和职能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市轨道交通局委托第三方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应尽快修订,从政府立法层面为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支撑,更好地衔接上位法和现实管理需要,助力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品质交通城市。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共设8章52条,将原第二章“运营基本条件”修改为“运营基本要求”,总条款数量由53条调整为52条。条款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总则方面,主要对第四条进行修改完善。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明确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市轨道交通局,牵头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清晰界定有关协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运营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保障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

      运营基本要求方面,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最新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了修改。新增了第七条,原《办法》基础上,从车站设施、设备兼容性、线网衔接等方面细化了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服务专篇的内容,理顺了运营与前期规划衔接问题;增加了在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及甩项工程管理的要求。

      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方面,在特别保护区增加了电力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在限制作业类型中,增加了如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等类型,强化了对作业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对影响区域动态监测要求;增加了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及等级保护规定。

      运营安全管理方面,除对运营单位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外,新增了对委外单位委外协议中关于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条件、应急演练和救援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结合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政策文件的新要求,增加了对运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和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的规定。运营人员管理中,增加了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等要求。增加了禁止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条款内容,禁止行为由之前的8项调整为17项。

      运营服务管理方面,行车服务的相关要求中增加了运营单位应向运营主管部门报备运行图的规定;客运服务中增加了向残障乘客提供服务以及在条件允许的车站设置专用母婴室的内容。还进一步明确了运营单位向乘客提供的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的内容,如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等;增加了禁止影响运营秩序行为的条款内容,禁止行为由之前的8项调整为11项。

      应急管理方面,增加了应急机制的规定,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运营单位再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外,规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考虑到轨道交通后续发展趋势,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由不同运营单位运营的共管换乘站,提出了制定客运组织协同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增加了运营单位关于应急保障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非正常运营以及事故报送制度的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考虑到地方立法不宜简单重复上位法的要求,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引致或转介上位法条款,既简明扼要,又能更好适应上位法未来可能之变动。


原文链接: http://gdjt.dg.gov.cn/gkmlpt/content/3/3462/post_3462570.html#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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