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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轨道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0397/2022-0007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22-07-19
名称: 关于印发《东莞市涉铁和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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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涉铁和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东莞市涉铁和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境内城际轨道、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保障我市境内城际轨道、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现将《东莞市涉铁和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22年7月19日



  东莞市涉铁和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涉铁、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及施工影响区域城市轨道运营安全整治,压实工程参建各方、轨道运营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涉铁、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和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安全。

  二、整治范围

  作业区域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方案称“涉铁工程”)或作业区域在《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控制保护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方案称“涉轨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施工作业影响区域内的城市轨道。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谨慎,优化涉铁、涉轨工程方案

  1.严格论证水文地质情况。涉铁、涉轨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地质勘查,全面掌握周边水文地质、地下管线情况。参建各方对水文地质情况、条件等出现分歧或存疑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补勘,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做到早预防、早处置,避免因勘查不准确导致事故发生。

  2.优化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涉轨、涉铁工程参建单位应将铁路、轨道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对铁路、轨道影响最小的方案、工艺等,并根据评估、评审或论证的意见,落实好方案的修改、优化。施工过程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突变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重新论证和审查。

  (二)强化措施,提升保护区内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1.落实涉铁、涉轨工程前期审查。对于涉铁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与铁路运营单位对接,将工程相关资料报铁路运营单位审查,取得铁路运营单位同意及我市轨道交通部门意见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对于涉轨工程,建设单位应报轨道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对轨道结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部作业,相关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估,以及第三方涉轨监测等工作,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检测方案等技术资料。

  2.健全信息互通互报机制。涉铁、涉轨工程建设期间,各参建单位应加强与铁路或地铁运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对接,遵守保证铁路、城市轨道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认真落实保障铁路、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管理要求。涉铁、涉轨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与铁路或地铁运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会商,建立信息快捷互报渠道;监测数据或轨道隧道结构及设施异常的,相关单位应即时互通消息,组织研判,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住建、轨道交通部门报告。属地住建部门应安排专人担任涉铁、涉轨工程联络员,及时、全面掌握涉铁、涉轨工程的动态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联络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措施。

  3.强化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属地住建部门对涉铁、涉轨工程进行安全监督告知时应严格审查参建单位是否落实运营单位、轨道交通部门审查意见以及前期地保措施(如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涉轨监测、是否开展安全评估、是否与铁路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开工建设。

  4.加强涉铁、涉轨监测和施工监测。涉铁、涉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涉铁、涉轨监测以及深基坑变形监测,并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督促监测单位严格按方案要求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牵头建立项目监测预警机制,发现监测异常的,及时向各参建单位、铁路或城市轨道运营单位(建设单位)、住建部门、轨道交通部门报告,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研判分析,必要时应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

  (三)加强监管,全力保障铁路、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安全

  1.加大涉铁、涉轨工程监管力度。属地住建部门应将涉铁、涉轨工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率,严格检查工程责任人员到岗履职、危大工程管理、涉铁(涉轨)监测、基坑监测等情况,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严格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施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2.强化涉铁、涉轨工程监管水平。属地住建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知识水平和发现问题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邀请行业专家对涉铁、涉轨项目进行针对性更强、专业性更强的检查,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整改。

  (四)全面巡查,确保地铁外部环境安全

  城市轨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加大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未经审查擅自作业等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严格处理。

  (五)预防处置并重,提高突发状况应对能力

  1.加强汛期气象灾害防御。涉铁、涉轨工程参建单位要针对汛期季节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发展变化,从源头上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深入排查工程防汛安全隐患,切实把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

  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涉铁、涉轨工程参建单位应科学、全面研判施工安全风险,针对涉铁涉轨施工的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前备足应急物资,常态化组织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响应、高效处置、将影响降到最低。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7月25日)。涉铁、涉轨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企业组织自查自纠,结合重点环节、部位实施重点排查,特别是要加强深基坑工程、涉铁(涉轨)监测的检查、排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保护区和隧道内结构及设施、设备的巡查,发现危及隧道结构安全情况要及时处置并上报。自查自纠阶段后,各单位应常态化开展自查并落实整改。

  (二)属地住建部门全面排查(即日起至8月10日)。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应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在建涉铁、涉轨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安排专人跟踪,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确保问题闭环。排查阶段结束后,将涉铁、涉轨工程作为重点对象常态化开展监管工作。

  (三)市主管部门督导检查。市住建、轨道交通部门分别依职能对全市涉铁、涉轨工程以及涉轨工程影响区域内的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开展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台账,并安排专人督促跟踪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市住建部门、轨道交通部门在8月10日前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检查,结合《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全面、全方位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排查整治成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管控机制,防范化解风险。各参建单位应建立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风险控制小组,开展全过程安全动态管控。当涉铁(涉轨)监测或工程施工出现异常时,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及时作出科学决策。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风险跟踪,风险消除前暂停影响铁路、城市轨道安全的外部作业,必要时应向企业负责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寻求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支持。

  (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属地住建部门要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对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组织施工、被责令停工整改拒不执行或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坚决查处,采取行政处罚、实施市场准入限制和加强信用管理等惩戒措施,提高执法震慑力;对不按要求开展城市轨道保护区巡查或发现隐患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由轨道交通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部门沟通,增强工作合力。属地住建部门横向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良好沟通机制,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涉铁、涉轨工程对铁路、城市轨道运营造成的各种问题;纵向要加强与市住建、轨道交通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共同保障涉铁、涉轨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影响区域铁路、城市轨道建设、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