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10-12 11:36:53
  • 来源: 本网
  • 作者:
  • 【字体:   

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机制,规范轨道交通行业领域应急抢险工程队伍管理,根据《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落实。 


  附件: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应急抢险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依据《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35号)规定,建立市轨道交通局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就储备库的建立、入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行政区域内涉及轨道交通领域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 市轨道交通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建立储备库,并负责储备库管理。

  第四条 储备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及施工单位,其中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分别为3家以上(含3家),施工单位5家以上(含5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资质的企业,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乙级)以上(含二级(乙级)),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存续,正常经营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三)有满足承担应急抢险工程需要的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

  (四)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未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工程款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年度内未有行贿、受贿或暴力抗法行为的;

  (六)申请加入储备库的前3个年度内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因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申请加入储备库前3个年度内未发生严重(含严重)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八)申请加入储备库的前3个年度内不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诚信企业的记录;

  (九)申请加入储备库的前3个年度内无未结诉讼(仲裁)或执行纠纷案件的;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要求的。

  第六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储备库,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七条 为保证入库企业及时响应应急抢险工程建设,具有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最多只能申请两个储备库专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

  第八条 市轨道交通局依法制定储备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储备库类别及入库数额、企业准入条件、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录取程序、评审办法、入库企业的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企业参加储备库投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在东莞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五)施工企业还应提交在东莞地区主要机械设备汇总表和自有机械设备证明(包括购置发票、租赁合同等),若为租赁取得,其剩余租赁期须覆盖入库企业有效期;在东莞地区施工管理人员汇总表;

  (六)提交主要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备案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

  (七)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与入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轨道交通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公布评审的方式、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由市轨道交通局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四)市轨道交通局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名单,并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储备库,并在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进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当无条件服从指挥和调配,在应急抢险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并组织适当的训练和演练。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工程按照《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东府办〔2021〕35号)的规定程序确定。

  应急抢险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轮候制确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并及时通知中选企业。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企业,在其项目完工验收前,不再参与其他项目的轮候。

  第十五条 中选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承诺及具体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保证项目的完成期限、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资金绩效。

  第十六条 中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和具体项目的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不得分包及转包,施工期间未经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

  第十七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轨道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局及时更新储备库信息。

  如果已加入储备库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不再满足储备库要求,市轨道交通局应当及时取消该企业储备资格,并将取消储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市轨道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储备库入库单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根据入库单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对应急救险工程队伍加强工程监管,并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轨道交通局对储备库入库单位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入库单位参与应急抢险工程具体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日常情况,对储备库入库单位组织开展定期考核,每3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在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入储备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储备库:

  (一)提交的资料、数据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中选企业拒绝接受应急抢险工程业务的;

  (五)市轨道交通局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对应急抢险工程参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

  (六)市轨道交通局对储备库入库单位组织开展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

  (七)企业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被清出储备库的企业,自清出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储备库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轨道交通局应当及时将清出储备企业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公布。储备企业定期清理后数量不足规定要求的,重新按程序公开招标进行增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码:4419000133
ICP备案号:粤ICP备20008499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4518号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会议大厦一楼东面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