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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的通知
  • 2022-10-31 10:13:1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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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卢伟强;联系电话:22832051)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按照《东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竞争联〔2022〕1号)要求,为规范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处理工作,特建立本机制。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或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

  二、举报方式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举报电话、来信来访、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769-22832040

  电子邮箱:gdjtj@dg.gov.cn

  地址及联系部门: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会议大厦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办公室

  举报应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

  (二)被举报的政策措施名称、施行时间;

  (三)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四)举报人的姓名(名称)、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单位)信息。

  三、举报处理程序

  (一)受理

  办公室收到举报后,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及时将有关举报转交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办理。

  经办科室应当在收件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机制规定的举报予以受理,并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1.该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者本单位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举报的;

  4.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核实

  决定受理后,经办科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和标准进行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对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结果反馈

  已受理的举报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向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并同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其他规定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涉及本单位政策措施举报件,经办科室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公平竞争竞争审核举报核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文书样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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