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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9-08-28 18:05:00
  • 来源: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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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东莞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工作要求,提升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精神,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水平和服务品质。

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快技术创新应用,构建运营管理和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预防为先,防处并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三)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市轨道交通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监督实施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轨道交通局等部门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四)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强化技术标准规范对安全服务保障的引领作用,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标准体系。

三、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五)科学编制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确定线网的功能层次、规模和布局,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线网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要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

(六)做好运营与规划设计衔接。

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有效发挥作用。

2.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审批时以书面形式听取公安部门意见,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公安部门。运营服务专篇、公共安全专篇的相关要求由公安部门另行确定。

3.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和运营需求,组织做好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落实验收责任,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加强现场监督。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营。

5.城市轨道建设单位应在运营前将工程竣工实测资料提交给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由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轨道沿线建设管控图并交相关部门执行。

6.运营期间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书面征求运营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轨道沿线建设管控图,在拟定用地规划条件时标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避免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

四、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七)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1.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3.依法推进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考评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监督检查、运营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等多种形式,每年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八)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1.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的车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对行车关键设施设备的监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2.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确保运行安全。

(九)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运营单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按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规范和强化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列车驾驶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

五、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十)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建立落实日常安防工作制度,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落实在岗员工分区巡查巡检责任制,及时发现、报告可疑情况,制止不法行为。市反恐办要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运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市公安局及市反恐办要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要及时通报和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十一)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公安部门安检工作要求,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逢包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问”的安检标准,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约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要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备。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及操作规范。

(十二)加强社会共建共治。

构建公安、轨道交通、综治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积极招募志愿者,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常乘客”参与公共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安全防范能力,实现群防群治、协同共治。通过新闻媒体、列车车厢、车站视频、广播、自媒体、车站综合信息栏、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和知识,加强公众公共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对培训教育,引导公众增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体系。

1.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纳入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3.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明确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现场操作规范、工作流程等,并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

(十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各有关部门、运营单位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鼓励推广微型消防站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线路的设计、应急疏散设施的日常维护,提高应急疏散能力。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五)强化现场处置应对。

建立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强化运营单位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处置应对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轨道交通等部门以及运营单位等要密切协同联动,运营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预警,及时调整防范等级和措施,综合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点线安全防范与社会面治安防控联动。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充分发挥志愿者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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